重慶本元亞谷打著推廣“量子技術”的幌子搞傳銷被罰
2019年6月18日,《中國消費者報》2版以《吹噓量子療法治百病重慶本元亞谷公司涉傳銷被查處》為題報道了重慶市本元亞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元亞谷公司)打著推廣“量子技術”的幌子,從事傳銷活動被調查一事。據了解,此案有了新的進展。近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行政判決書,裁定重慶兩江新區市場監管局對該公司因違反廣告宣傳處以62.77萬元的行政處罰行為,程序合法,駁回本元亞谷公司的訴訟請求。
2018年9月13日,重慶墊江縣市場監管局在會銷專項整治中,發現本元亞谷公司在墊江縣推銷“量子醫學產品”時大肆發展會員,并以會員數量和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墊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認定本元亞谷公司的經營行為構成傳銷。截至2018年11月27日,本元亞谷公司共發展會員13558人次,銷售金額5812.63萬元,獲利3679.035萬元。據此,墊江縣市場監管局沒收本元亞谷公司違法所得3679.035萬元,并處行政罰款200萬元。
2018年9月20日,兩江新區市場監管局對本元亞谷公司的辦公場所進行檢查發現,其展覽廳的走廊過道上,使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圖片,宣傳與其產品相關的量子醫學;其網站上的產品宣傳使用了增強免疫力、改善睡眠、緩解頭痛等用語;在推廣宣傳使用的PPT、宣傳資料和產品說明書上存在使用針對疾病有作用的用語。
兩江新區市場監管局認為本元亞谷公司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關于廣告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和第十七條關于“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于同年11月28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消除影響,并決定對使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和形象發布廣告的行為處罰款60萬元,對使用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行為處廣告費用為13850元的二倍罰款27700元,合計627700元的行政處罰。
本元亞谷公司對此行政處罰不服,向兩江新區管委會申請行政復議。兩江新區管委會于2019年1月24日受理該復議申請,同年3月20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兩江新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本元亞谷公司仍不服,向渝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兩江新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兩江新區管委會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渝北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兩江新區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兩江新區管委會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均程序合法,據此一審判決駁回本元亞谷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元亞谷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近日,重慶一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