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法院審理“云訊通”網絡傳銷案
反傳銷網4月15日發布:2020年4月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披露了一起“云訊通”網絡傳銷案的申訴通知書。反傳防騙快訊在該通知書中看到,被告人張某聯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刑,不服廣東省新興縣人民法院和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二審法院)的刑事判決結果,其家屬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賴彩云
反傳防騙快訊了解到,2012年以來宋密秋(化名張健)創立的傳銷組織“云數貿”被全國多地公安機關以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查處后,宋密秋在泰國被當地警方羈押,期間“云數貿”團隊成員賴彩云在泰國監獄向宋密秋提出,因“云數貿”盤口上層人員難以收到會費,擬重新開盤,取名為“云訊通”,后更名為“滿星云”。
2014年年底,“云訊通”盤啟動以來,先后經歷了“報單幣”、“雙惠幣”、“五行幣”三種模式,上述模式都使用統一會員網站和服務器。
實際上,“云訊通”是“云數貿”衍生出來的傳銷組織,與“云數貿”的營運模式基本相同,要求會員加入該組織之后分享公司的創業財富,沒有具體實物,實質通過發展會員、拉人頭的方式變相傳銷。
2015年6月,被告人張某聯經伍某蘭介紹購買了云數貿公司的“云訊通”產品。同年9月,經梁某芳介紹于購買云數貿公司的“建業盤”。
2016年2月,張某聯在長春認識了宋某和她的下線勒某青,經某海青介紹又加入云數貿公司的“眾衛歸一盤”。
張某聯加入上述傳銷組織后,通過在其經營的百貨商行及QQ、微信等方式宣傳云訊通、建業盤、眾衛歸一盤,宣稱入股購買上述組織的股份,會成為原始股東,原始股東將有巨大盈利,進行引誘,積極介紹他人購買云訊通、眾衛歸一、建業盤的股份產品,從而獲得提成、獎勵和返利。
期間,張某聯還使用電腦為下線人員注冊賬戶,幫助下線會員使用手機微信、QQ宣傳云數貿產品及聯系下線人員,以及收取下線人員款項及將下線人員的款項轉入給上線人員的賬戶。
至案發,張某聯發展云訊通下線會員69人,發展建業盤下線會員178人,層級10級,發展眾衛歸一下線會員65人。
2017年10月27日,新興縣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張某聯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2萬元。
新興縣人民法院宣判后,張某聯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2018年9月28日,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和定罪正確,量刑適當,并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駁回張某聯的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駁回張某聯的上訴后,張某聯再次向二審法院申訴。2019年,二審法院駁回張某聯的申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駁回張某聯的申訴后,張某聯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對本案再審,撤銷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依法改判張某聯無罪。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并通過調查后認為,張某聯主觀上存在通過介紹他人或者通過發展下線讓他人購買云數貿公司產品,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通過虛構投資產品的盈利前景,直接或間接介紹他人購買產品,從中獲取非法利益,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原判認定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2020年3月1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予以駁回張某聯的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