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獅16人獲刑 曾虐待受害人吞煙頭和紙巾
圖片來自三明中院微信公眾號
新京報快訊 據三明中院消息,6月28日,被告人張某、廖某糧、馬某龍等16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一案在將樂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該案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開展以來,該院審理規模最大、被告人人數最多的一起惡勢力犯罪案件。
2014年,被告人張某在浙江省新安縣加入“天津天獅”傳銷組織。2016年底,以張雪為經理的“天津天獅”傳銷團隊在將樂縣從事傳銷活動,并先后發展被告人廖某糧、馬某龍為管理人員。
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間,該傳銷組織在高級經理張某、經理馬某龍、大主任廖某糧的領導和管理下,在將樂縣發展壯大,先后設立7個傳銷窩點進行非法傳銷活動。
該傳銷組織通過手機通訊軟件,虛構身份,以介紹工作、戀愛交友等為名,誘騙被害人至傳銷窩點,非法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后采取洗腦、威脅、虐待、體罰等手段,勸說或者逼迫被害人購買虛擬化妝品(亦稱上線費),加入該傳銷組織。已核實的內部成員30人,自上而下形成高級經理、經理大主任、主任、管家、老板六個層級,直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
2018年8月1日,被害人白某輝被該傳銷組織成員騙至將樂縣水南鎮的傳銷窩點,該傳銷窩點大主任廖某糧安排管家周某清、老板傅某、侯某等7人通過圍堵、言語威脅等方式控制白某輝,沒收白某輝手機。期間,廖某糧通過讓白某輝一次性抽多根煙、吞煙頭和紙巾進行虐待以及體罰、威脅等方式,逼迫白某輝交錢繳納上線費,合計8400元。
2018年9月中下旬,白某輝提出想離開該傳銷組織。后在廖某糧、周某清以限制人身自由相要挾的情況下,白某輝被迫按照二人要求,通過手機使用軟件“拍拍貸”貸款5000元至銀行卡,由周某清將該銀行卡內的6300元取出。
同年9月至11月期間,被害人王某、羅某龍先后被騙至該傳銷組織不同的傳銷窩點,均被限制人身自由。三人于2018年11月21日被公安機關解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馬某龍、廖某糧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人數眾多,且較為固定,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的組織成員較為固定,且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的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特征。
被告人張某、馬某龍、廖某糧系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此外,三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層級達三級以上,下線會員達三十人以上,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被告人張某、馬某龍、廖某糧組織、管理、指使傳銷成員被告人王某艷、駱某洪、王某豪、周某清、陽某、王某、高某勝、余某濤、羅某猷、馮某強、侯某、談某武、傅某逼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上述十六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不讓白某輝離開相要挾,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中,被告人張某、馬某龍、廖某糧涉案金額人民幣14700元,被告人周某清涉案金額6300元,被告人張某、馬某龍、廖某糧、周某清的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被告人張某、馬某龍、廖某糧、周某清在判決宣告前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張某、馬某龍、廖某糧、王某艷、駱某洪、王某豪、周某清、陽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高某勝、余某濤、羅某猷、馮某強、侯某、談某武、傅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被告人馬某龍曾因在參加傳銷組織活動中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刑罰,仍不思悔改,具有從重處罰情節。被告人廖某糧、王某艷、駱某洪、王某豪、周某清、陽某、王某、高某勝、余某濤、馮某強、侯某、談某武、傅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主要的罪行,均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將樂法院依法做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廖某糧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被告人馬某龍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被告人周某清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人談某武、侯某、傅某、馮某強等12人犯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