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慈善名義搞傳銷 男子非法斂財領刑受罰
宣判現場
12月20日,陜西省咸陽市秦都區人民法院在該院公開宣判轄區首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以被告人張海泉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2012年5月初,被告人張海泉參加了以“香港愛聯國際有限公司”為名的網絡傳銷組織。此后,張海泉以投資“香港愛聯國際有限公司”進行慈善活動為名,進行網絡傳銷活動,要求投資者分別以2500元、5000元、1萬元不等的金額繳納會員費,并以發展新會員數量的多少作為返還收益標準,且宣稱可以免費參加旅游,誘騙已入會會員發展下線。截止2013年6月15日,張海泉已向下發展傳銷人員三級以上,發展下線人員30名以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海泉組織領導以投資公司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發展人數順序組成層級,直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遂對其作出上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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