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銷售”是幌子 違法傳銷觸刑律
如果有人告訴你“天上會掉餡餅”“一夜之間變富翁”,你信嗎?你或許不信,但有些人卻會相信,并且趨之若鶩!18日,懷寧縣法院就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18日,懷寧縣法院審結了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件,2009年農歷8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通過江蘇南通人介紹來到貴州省興義市,加入所謂“連鎖銷售”行業。該組織以“資本運作”、“連鎖銷售”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五個層級,以直接和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還依據。被告人李某某加入該組織后,又引誘其弟李小某、被告人范某某、被告人曹某某、李某等人加入。到2010年10份左右,五被告人商議脫離南通人,自己組織發展,并將本應上交的提成款截留私分。之后,五被告人沿襲南通人的操作模式獨立發展。至2012年3月案發,五被告人均已達到高級級別,直接、間接下線近400人,涉案財物達一千二百余萬元,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
案發后,五被告人分別主動投案。懷寧縣公安局、懷寧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分別扣押了被告人李某某小汽車一輛、李小某現金200000元、被告人范某某現金50000元、被告人李某現金90000元、被告人曹某某現金10000元。庭審中五被告人均自愿認罪。
法院審理認為:五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由于五被告人的傳銷主要是通過引誘親戚、朋友加入,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結合五被告人在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在押期間表現好,依法可酌定從輕處罰,五被告人均當庭自愿認定罪,且經委托懷寧縣司法局評估,五被告人均符合適用緩刑條件,故法院以五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至三年緩刑三年至五年,并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