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交了“入門資格費”費“就構成傳銷騙局呢
社交電商平臺向會員收取的“會員資格費”,是否會構成傳銷中的“入門費”,這個問題的前提,還是電商平臺本身是否涉嫌傳銷以及這種費用本身對應的消費內容。
正文:
在討論一個社交電商平臺是否構成傳銷時,經常會討論到一個問題,就是平臺針對相關用戶會員所發(fā)售的禮包,是否構成傳銷中的入門費。
此前有很多人有個誤區(qū),認為只要這種會員費,繳納后會員能直接獲得相關的實物、產品,而且產品本身的價值也和會員費用價格一致,就不會屬于傳銷中的入門費,因為不屬于騙。
這種理解是錯誤的,這種費用是不是傳銷中的入門費,與是否是騙關系不大,關鍵還在于,其是不是一種資格門檻費。
在很多社交電商類平臺中,其針對普通用戶和自己的專業(yè)會員的一個重要門檻,就是要求消費者購買相關的產品或繳納相關的費用,從而獲得相關優(yōu)惠或者返傭資格。
比如普通用戶如果花費 299 元或 399 元等等,購買相關的產品或禮包之后,就可以成為其VIP會員或者是商戶,這種會員資格是否跟傳銷中的入門費是一個性質,關鍵就看,會員資格的內容是什么。
如果說,這種所謂的會員費用繳納之后,是為了得到更多的購物優(yōu)惠,或者是購物便利,那實際上這種購物優(yōu)惠并不違法,只是一種商業(yè)促銷措施。
這種模式,在當前絕大多數(shù)的互聯(lián)網APP或者線下門店、超市中都很常見,即要求用戶購買會員資格,從而可以獲得相關福利,比如購物優(yōu)惠、消除廣告、網絡加速等等,這些都是正常、合法的商業(yè)促銷或者增值服務。
但是如果這種購物費用是一種獲取發(fā)展他人或者獲得向下一級消費傭金返利的資格的費用,那這一種傭金返利或者發(fā)展他人本身就極有可能屬于傳銷中的一種非法牟利形式,那這一種禮品的購物費用就有可能被定性為傳銷中的入門費。
花生日記案,就是一個典型案例
第一,超級會員的99元,屬于傳銷中的入門費
根據(jù)禁止傳銷條例以及司法實踐,違法的傳銷有三種,分別是拉人頭式傳銷,入門費式傳銷,以及團隊計酬式傳銷。這三種傳銷模式并不是完全隔離的,他們往往在同一個平臺中,可能三個特點都有同時體現(xiàn),比如說2019年發(fā)生的花生日記案,廣州市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的理由就是其涉嫌團隊計酬式傳銷和入門費式傳銷。而花生日記被指控從事了入門費式傳銷行為,就是其在運營的一段時間中收取了將近70多萬的入門費,這70多萬是以單個99元收取,繳納會費后的會員,就可以成為其超級會員從而獲得發(fā)展下線以及從下線的消費金額中獲取返傭的資格。而從整體上,花生日記本身就進行了層級化的鏈條式金字塔設計,這種入門費式的傳銷就與團隊計酬式傳銷結合在一起,從而構成了一種違法行為(但不涉及犯罪)。
根據(jù)廣州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調查結論:
“(一)發(fā)展花生日記 APP 平臺會員,收取“超級會員”費用。當事人于 2017 年7月 28 日至 2018 年 1 月 15 日間,在平臺設置規(guī)則,規(guī)定會員只能領取花生日記平臺的優(yōu)惠券,而超級會員以及運營商才能獲得發(fā)展他人加入并從下一級會員消費金額中提取傭金的資格。而會員如果希望升級成為超級會員,則需要交納 99 元升級費用。在上述期間,當事人共發(fā)展超級會員 7247 人,收取費用 717453 元。
后鑒于有會員投訴,從 2018 年 1 月 16 日起當事人修改了上述規(guī)則,將會員和超級會員進行合并,用戶一經注冊就成為超級會員,不再收取費用。”
根據(jù)這種調查結論,可以很明顯看出,花生日記此前收取的99元升級費用,是一種典型的傳銷“入門費”,是一種“獲得發(fā)展他人加入并從下一級會員消費金額中提取傭金的資格。”
而且,即便是花生日記在之后因為有相關投訴,而取消了類似收取入門費的設置,用戶一經注冊就可以成為超級會員,也只是規(guī)避了“入門費式”傳銷的誤區(qū),其平臺本身的設置,依然是涉嫌傳銷的。
第二,平臺本身的模式設計,本身的層級計酬也是涉?zhèn)鞯?/span>
根據(jù)廣州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調查報告:
“當事人(花生日記平臺)制定規(guī)則,以平臺管理運營商,并以運營商為金字塔頂層各自發(fā)展下級超級會員。當事人最終通過會員消費實現(xiàn)層級計酬。”
從該結論可以看出,金字塔結構,層級化機構,以及層級化計酬的模式特點,導致相關會員,可以直接從下線會員的消費金額中賺取傭金,這種就與層級化的代理商模式形成了本質區(qū)別,層級化的代理商模式是賺取差價模式,在正常合法的商業(yè)代理層級結構中,代理商賺取的進貨與出貨的差價,甚至繳納相關銷項減進項的增值稅的。
“云在指尖”案,也是比較典型的入門費式+團隊計酬式傳銷結構
而更早的2016年的廣州云在指尖涉?zhèn)鞅惶幜P案,也是比較典型的類似案例。該平臺在2016年被湖北咸寧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以涉?zhèn)鞅恍姓幜P。
根據(jù)當時的調查結論:
“云在指尖規(guī)定獲得傭金的最低條件是必須在商城中累計消費滿128元成為指尖管家。指尖管家可獲得下線八層內人員以購物形式繳費加入的報酬,要獲得無限層的報酬必須提升會員級別。會員級別的晉升途徑,一是增加累積消費金額,二是增加直接和間接發(fā)展的。”
而云在指尖平臺會根據(jù)會員層級關系和級別來分配傭金,因此其被認定涉嫌入門費式傳銷和團隊計酬式傳銷。
因此,不管繳納的費用背后有沒有對應的實物,或是一種單純的資格,與是否構成傳銷并無關系,最關鍵的是看收取相關費用的平臺模式本身以及費用所對應的相關權利。
(本文為個人辦案研究和經驗總結,意在為司法實踐提供有價值的思考,行文倉促,如有錯別字和觀點疏漏,敬請指出和諒解。廣強律所曾杰非法集資金融犯罪辯護團隊寫于2020年1月27日,編輯:助理樂吾、沐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