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發生慘案,男子被騙入傳銷組織,逃跑時墜樓身亡
事發浙江省桐鄉市,一男子被騙入傳銷組織,失去了人身自由,男子為了逃跑,不慎從四樓墜落身亡。事后,相關人員被抓獲歸案。2022年2月21日,桐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公開了這起非法拘禁案的起訴書,還原了這起案件發生的全過程。
男子田某,1990年出生,漢族,貴州省安順市人,高中文化,無業,戶籍地貴州省安順市西秀區。田某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依法執行逮捕。
法院審理此案查明,劉某以介紹工作為誘餌,將裴某騙到桐鄉市崇福鎮,經向某等人商議決定,裴某被安排在由夏某負責的崇福鎮某某租房的傳銷窩點。后來田某與多人結伙,采用沒收電話、反鎖房門、言語恐嚇等手段,非法限制裴某人身自由。
事發當日凌晨,裴某趁他人熟睡的機會,從四樓租房衛生間爬窗逃離時,不慎墜樓重傷,后來裴某向附近群眾求救,群眾報警后,被送往桐鄉市第二人民醫院搶救,但因為搶救無效死亡。
另查明,裴某家人因為裴某死亡造成的損失為,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家屬處理事故誤工費、住宿及交通費共計49萬4千余元。田某同伙的家屬已分別代為賠償,庭后田某家屬代為賠償3萬5千余元,暫存于法院賬戶。
裴某家人訴請,田某結伙他人,以非法拘禁手段,強迫裴某加入傳銷組織,導致裴某在想要逃離時墜樓身亡。田某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應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要求判令田某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住宿及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89萬3千余元。
田某的辯護律師認為,田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認罪、悔罪態度好,主觀惡性不大。田某是初犯,愿意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田某是從犯。此案發生有田某自身原因,還有社會因素。綜上,請求對田某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田某結伙他人,為強迫他人參加傳銷組織,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導致一人死亡,他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田某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田某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可以從輕處罰。田某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損失3萬5千元,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合田某的犯罪情節、所起作用、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對田某予以減輕處罰。田某結伙他人的非法拘禁犯罪行為,導致裴某死亡的嚴重后果,依法應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對裴某家人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份額,并對全部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田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裴某家人因為裴某死亡造成的損失49萬4千余元,由田某賠償7%,即3萬4千余元,并對全部損失的49萬4千余元負連帶清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