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麒麟區最大傳銷涉惡案判決正式生效,42名被告人
近日,麒麟區最大傳銷涉惡案判決正式生效。被告人劉波等42名被告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非法拘禁、搶劫一案在歷經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法院一審、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后查明:(2020年7月6日案件庭審前被告人待審畫面)
自2018年以來,被告人劉波、陳碧春伙同被告人蘇念、黃開浪、梁秋玲等人在曲靖市麒麟區以銷售“天津天獅生物發展有限公司”產品為名,采用天津天獅傳銷組織運作模式發展組織成員,形成以被告人劉波、陳碧春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黃開浪等14人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成元棟等26人為一般參加者的以傳銷為名實施非法拘禁、搶劫犯罪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該集團分工明確,組織結構嚴密,實行嚴格的層級管理,設立“A、B、C、D、E”五個級別的成員關系,分別稱為大老總、老總、領導、業務員、新業務員(又稱“老板”),通過領導(又稱“家長”)在曲靖市麒麟區南城門社區、來興小區等地租賃房屋,組建以“家”為單位的犯罪窩點實施犯罪行為。
為將他人誘騙至傳銷組織,該組織安排成員利用QQ等聊天軟件,通過網上交友、介紹工作等名義,將新人騙至曲靖市麒麟區帶到“家”后,通過限制活動范圍、安排人員陪同起居生活、監聽通話等方式非法拘禁、看守新人,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并不斷對新人進行傳銷洗腦,通過語言恐嚇、威逼等手段逼迫新人自己交錢或向家人、朋友籌錢,購買所謂每套價格為2800元的虛擬產品以加入該傳銷組織。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波伙同陳碧春、蘇念、黃開浪、梁秋玲等人以天津天獅傳銷組織運作模式發展組織成員,在被告人劉波體系內,形成了以被告人劉波、陳碧春為首要分子,被告人蘇念、黃開浪、梁秋玲、王海保、官泓良、譚貴伏、咸格南、胡苑田、梁柳杰、任明進、李敏、楊建德、楊加洪、謝鴻蘭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成元棟、羅鈞仁、高贊、陽廣軍、姜秋霞、嚴沖、趙剛、黎兵、劉侶、榮鋼、田茂勇、龍永江、鄒銀先、陳小金、劉斌、任彬彬、何龍、王保、楊恒、賀小琴、陳米、韋天艷、周其艷、石啟艷、羅福仙、雷美為一般參加者的傳銷集團。
該集團在從事非法傳銷活動過程中,違法犯罪目的明確,組織嚴密,成員人數較多,重要成員相對固定,實施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非法拘禁、搶劫等犯罪活動,且因非法拘禁造成一人跳樓死亡的嚴重后果,對社會危害極大,系惡勢力犯罪集團。
原審被告人劉波、陳碧春作為首要分子,應該按照該犯罪集團所犯全部罪行定罪處罰。2020年10月30日,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被告人劉波、陳碧春、梁秋玲、黃開浪、蘇念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搶劫罪、非法拘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十七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至38萬元不等;
二、被告人王海保、李敏、任明進、官泓良、譚貴伏、胡苑田、成元棟、謝鴻蘭、梁柳杰犯搶劫罪、非法拘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四年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至1萬元不等;
三、被告人陽廣軍、嚴沖、高贊、楊加洪、姜秋霞、咸格南、楊建德、陳米、韋天艷、周其艷、羅福仙、田茂勇、榮鋼、趙剛、劉侶、黎兵、龍永江、劉斌、任彬彬、賀小琴、石啟艷、雷美、羅鈞仁、陳小金、鄒銀先、楊恒、王保、何龍犯非法拘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零三個月不等;
四、由被告人劉波、陳碧春、黃開浪、梁秋玲、王海保、胡苑田、李敏、楊加洪、成元棟、高贊、陽廣軍、姜秋霞、嚴沖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廖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32000元,已履行;
五、扣押的作案工具銀行卡、手機、筆記本、U盤、涉傳資料等物依法予以沒收;六、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END.
文字|楊學勤
資料提供|刑庭
編輯|新聞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