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民間自愿互助理財”傳銷案三被告獲刑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審理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李改月、邵文齊、朱代紅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19)陜0112刑初1100號刑事判決。
原審被告人邵文齊、朱代紅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訊問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并聽取其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案件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2013年至2017年8月,被告人李改月、邵文齊、朱代紅等人先后至西安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參加以“民間自愿互助理財”為名的傳銷組織。該組織以高回報投資為誘餌,采取上課、交流經驗等方式發展成員,要求新成員繳納“保證金”取得加入資格,從“保證金”中直接分配利益。
該組織以大盤(新發展成員繳納165000元)、小盤(新發展成員繳納49800元)兩種方式運行,按盤進行管理,大小盤運行模式相同。
具體規則是:由上至下分為C2、C1、B、A、發展層五個級別。一名C2下有三個C1(每個C1稱為一個盤,每個盤有1個C1崗位、3個B崗位、9個A崗位、27個發展層)。C1級別稱為“家長”,C2稱為“大家長”,每個新成員繳納“保證金”后即加入相應的大盤或小盤并按照序列安排在“發展層”,由其“家長C1”把新成員繳納的“保證金”分配給所在團隊的A、B、C1、C2人員及介紹人。
分配比例是大盤收165000元,C2分得75000元,C1分得35000元,B級分得15000元,A級分得10000元,介紹人(推薦獎)分得30000元;小盤收49800元,C2分得20000元,C1分得10000元,B級分得5000元,A級分得3000元,介紹人分得5800元,并向發展層分三個月返現6000元,“發展層”每滿27個人對應該盤內的人員的級別全部晉升一級,直至C2級別。晉升到C2級別后,當發展層人員再次達到27人后,原C2崗位人員出局。
該組織按盤進行管理,即每發展一名新人到該盤后,該盤的C1家長即負責接待、安排新人住宿并帶領新人交流聽課等事宜。C2指導C1管理全盤工作,負責協調其名下C1團隊按照組織規則運行。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李改月在呼和浩特市被公安機關抓獲。2019年3月7日,被告人邵文齊到公安機關主動投案。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朱代紅在呼和浩特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審判過程中,被告人李改月家屬代其退贓1.5萬元。
上述事實,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辨認筆錄及照片、保證金協議、平臺崗位職責、工作統計表、銀行轉賬記錄、司法審計鑒定意見書、傳銷組織結構圖、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及戶籍信息等證據在卷證實。
原審法院據此認為,被告人李改月、邵文齊、朱代紅違反法律規定,以民間互助理財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XX組XX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李改月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九萬元;被告人邵文齊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八萬元;被告人朱代紅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又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李改月、邵文齊、朱代紅違法所得繼續追繳。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特別聲明:部分文字及圖片來源于網絡,僅供學習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業用途,其目的在于傳遞更多的信息。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權或來源標注有誤,請及時和我們取得聯系,我們將迅速處理,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