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騙入傳銷窩點 砍傷傳銷組織小頭目獲刑1年
被騙入傳銷窩點后,32歲的江西男子余清(化名)被傳銷組織嚴加看管,并遭到言語辱罵、潑水、推搡。在認為脫離無望后,余清用菜刀將負責看守他的吳某砍傷,傳銷組織主任王某來奪刀時,也被余清砍傷。11月5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西安市灞橋區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余清有期徒刑1年。法院認為,余清處于被非法拘禁期間,為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持刀砍傷被害人,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其行為系防衛過當,應依法減輕處罰。
32歲的余清,是江西省上饒市上饒縣的一名農民,小學文化程度。2018年11月,余清被許某(女)以談戀愛為名騙至西安市雁塔區一傳銷窩點,許某以充電為由拿走了余清的手機。余清察覺到自己上當受騙后,要求離開,但遭到拒絕。
隨后,傳銷組織對余清嚴加看管,并對其有言語辱罵、潑水、推搡等行為。自認為脫離傳銷窩點無望后,余清趁睡在門口負責看守的吳某不備,手持菜刀在吳某頭部連砍兩刀,傳銷組織主任王某來奪刀時,也被余清砍傷頭部、背部、腿部等部位。經鑒定,吳某的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王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
案發當日,余清向公安機關投案。吳某、王某對余清的行為表示諒解。
庭審中,余清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他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但辯稱本案存在被害人過錯,余清系初犯,有防衛情節,屬防衛過當,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且取得被害人諒解,建議對被告人減輕處罰。
法院認為,余清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侵犯他人身體健康權,其行為已構成《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罪。檢方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案發時,余清正處于被非法拘禁期間,他為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持刀砍傷被害人,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其行為系防衛過當,應依法減輕處罰;余清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屬自首,可依法減輕處罰;且余清自愿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
法院一審以余清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
據了解,在余清被判刑之前,2019年8月,傳銷組織主任王某和負責看守余清的吳某已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灞橋區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李鐵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