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法院:宜春92人的傳銷團伙受審獲刑
一起受審
這樣的場面可不多見
近日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
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宜春市袁州區公檢法三家
經過多次溝通協調
9月15號和10月15號
兩次開庭審理此案
▲審理現場
經公訴機關審查查明
2011年至2013年間
被告人陸某等三人先后在他人的誘騙與脅迫下,加入了窩點位于湖南長沙,以“天津天獅生物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天獅)名義開展業務的非法傳銷組織分支。
2018年8月
因該分支在長沙地區被公安機關打擊,經過前期考察,2018年8月該分支在被告人陸某等人的授意下,被告人周某等人將該分支全體人員從湖南長沙遷移至江西宜春袁州區。在袁州區中心城區租住房屋、建立新的傳銷窩點進行傳銷活動。
違法行為
該犯罪集團為了達到發展成員、聚斂錢財的目的,各窩點涉案人員“各司其職”進行傳銷活動,以男女交友、介紹工作等為幌子誘騙他人進入傳銷組織,通過看管、出門跟隨、反鎖房門 等方法,對先后不同時間來到該傳銷組織的被害人實施拘禁、洗腦,強迫讓他人以2800元/套的價格購買產品(實際沒有獲得產品實物),為非作惡,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期間,先后對10名被害人進行非法拘禁 ,其中最長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3個月以上,非法獲利高達315萬余元 。
五級層級管理模式
該惡勢力犯罪集團從上到下
按照A、B、C、D、E的順序
形成五級層級管理模式
A級稱“大老總”
B級稱“老總”
C級稱“家長”或“領導”
D、E級稱“老板”
剛騙來尚未購買產品又未加入組織的稱為“帥哥”、“美女”
A級又分大A級和小A級
大A級管理小A級
B級又分大B級和小B級
大B級管理小B級
C級又分大C級和小C級
大C級管理小C級
組織以“家庭”(即傳銷窩點)為單位分開居住,每個“家庭”設C級家長1人,管家一般設1人,D、E級成員8人左右,D、E級之間沒有上下級,管家協助C級家長管理D、E級。
該組織層級分明,管理嚴密
發展十分迅速
在宜春中心城區10余處窩點
經常不定期開會
討論傳銷組織的具體事宜
“探索”如何更好的“發展”組織
一窩端!92人傳銷團伙終落網
2018年12月11日14時
該犯罪集團在宜春市某酒店
召開“晉升會”時
被公安機關一鍋端
89人當場被抓!
現場傳銷人員數量竟高達100余名!
▲抓捕現場
2018年12月27日,犯罪嫌疑人陸某被專案組民警抓獲歸案;
2019年1月5日,犯罪嫌疑人李某被廣西荔浦警方抓獲;
2019年1月7日,犯罪嫌疑人黃某到廣西省大化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古河派出所投案。
至此
92人的非法傳銷團伙成員
全部落網!
據了解
該案系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
迄今為止刑事庭審
被告人人數最多的案件
在該院尚屬首例
法院審理后認為
被告人陸某等14人組織、領導以天津天獅推銷產品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商品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直接或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達300余萬元,屬情節嚴重;上述被告人為達到使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非法拘禁罪。該14名被告人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數罪,依法數罪并罰。
其余78名被告人為達到使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目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拘禁罪。
根據各被告人在本案惡勢力犯罪集團中的地位和作用,被告人陸某、李某、黃某系首要分子;其他被告人知道是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違法犯罪組織,仍然接受首要分子的領導、管理、指揮,并參與該組織違法犯罪活動,系惡勢力犯罪集團其他成員。
被告人黃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陸某等36人非法拘禁次數達二次以上,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李某等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有二被告人已退贓127235元和50000元,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相關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
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性
2019年9月19日
袁州區人民法院一審作出下述判決
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和非法拘禁罪判處
陸某等14名被告
九年六個月至七年六個月
不等有期徒刑
并處20萬至6萬不等罰金
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其余78名被告
一年十一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92個人的犯罪團隊一網打盡
拯救了多少受害成員的家庭
大快人心!
來源:江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