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療愈?“療愈”沒戲,拉人頭傳銷才是真的
服裝療愈,你聽說過嗎?以開設服裝療愈課程為名從事傳銷活動,你見過嗎?
“服裝療愈,從根源思想心靈療愈,結合外在的形象打造。通過正確穿衣,讓您從內到外真正地美起來,讓您能從服飾里汲取養料,不斷治愈、塑造、完善和發展自己。服裝療愈是內外兼修,讓服裝療愈你真我的覺醒……”一家名為福納教育科技的公司這樣宣傳他們的“服裝療愈”課程。
事實上,參與者不僅沒被“療愈”到,還跳進了坑里。
近日,江蘇省昆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昆山拓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簡稱“昆山拓秀”)未辦理經營地址變更登記,且存在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以認購“服裝療愈”等課程服務的方式交納費用以取得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來牟取利益的違法行為。新浪潮記者查詢發現,昆山拓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法人房某名下9家企業,福納教育科技就是其中之一。
因涉嫌傳銷,最終,該公司被罰沒合計515萬余元。
經偵現場檢查,牽出“發展人員”違法案
2019年3月12日,昆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昆山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提供的線索,對位于昆山金鷹國際商務寫字樓22樓的昆山拓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地址為昆山市玉山鎮柏廬中路401號5層55、57室。據查,當事人于2016年12月14日設立該公司以后搬遷至昆山金鷹國際商務寫字樓22樓并開展經營活動,截至案發,昆山拓秀未辦理經營地址變更登記。
經偵大隊檢查發現,昆山拓秀存在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以認購“服裝療愈”等課程服務的方式交納費用以取得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來牟取利益的違法行為。
名義上療愈,實際上拉人頭
據介紹,當事人對外以“福納教育”、“服裝療愈”為品牌進行宣傳,通過宣傳“服裝療愈”課程,招募學員通過繳納學費的方式獲得學習“形象類著裝禮儀課程”的資格。課程內容包括:“品衣識人”、“服裝療愈”、“至尊紅顏”等。
在“品衣識人服裝療愈”網站上,記者看到這樣一段介紹:“成立于2015年初,以服裝療愈研究院為主導,以療愈系統課程為主體,貫穿健康、事業、家庭、財富、智慧、魅力、服裝、色彩、形象、情感、親子等各領域,是形象管理行業的一支生力軍。2017年已打造100位全國導師,全國400多個城市落地,播種,開花,全國有2000多位合作伙伴攜手共進,以最優質的課程和服務,專注為全國數十萬會員及300多家全國分院提供最系統的價值落地和資源對接,幫助其解決實際問題,突破核心障礙,提升女性幸福指數及其在全球的綜合競爭力。”
這么壯觀的數據,是如何做到的呢?
據處罰書,試聽“品衣識人”課程需要繳納300元的場地費,如要成為普通學員則需要繳納3000元的課程費用,成為普通學員以后,就可以獲得昆山拓秀宣稱的終生復訓的資格。如需要獲得主辦課程和推薦其他人獲得返利的資格,那么需要獲得VIP資格,VIP分為A、B、C三種。VIPA需繳納18000元、VIPB繳納38000元、VIPC繳納58000元給當事人。
昆山拓秀在省一級設省院1人(部分省市未設),地級市設分院長1人,副院長1-5人(原則上不超過5人),縣級市設縣院長1人,副院長1-5人(原則上不超過5人)。省院、市院、縣院均應獲得VIP的資格。如普通學員通過當事人的培訓,了解并實際繳納VIP費用后可以向當事人申請為該學員所在地區的省院、分院長、副院長、縣院長、副院長(縣級),之后當事人的上述“形象類著裝禮儀課程”就由各級院長、副院長安排場地、組織會議進行推廣。
昆山拓秀的返利政策為:各級院長、副院長主辦培訓課程,每節課程由課程主辦方收取300元的場地費用于場地租用、人工等組織費用,每場培訓課程學員繳納的課程費用均直接繳納給當事人,再由昆山拓秀進行返利,其中當事人將繳納課程費用的5%返給主辦的各級院長、副院長;將繳納課程費用的30%-50%(當事人的返利政策有變動)返給直接推薦人作為推薦人返利(其中需要再扣除10%的講師費),上述所有返利在返利發放前都由昆山拓秀代為扣除稅款以及手續費。所有的昆山拓秀發放的推薦獎勵均只有直接推薦人才可以獲得。
截至案發,全國參與昆山拓秀課程的人員共計2095名。執法人員通過詢問了解到,部分參與課程的學員反映上述課程質次價高,課程實際內容并不符合價格的設定。同時也存在部分學員把當事人的返利政策作為自己繳納費用參與課程的主要目的的問題。
在網絡上,相關的投訴也不少。不僅針對質次價高,也有質疑總院長專業水平的:趙美翎原名趙娟,2008年5月在上海西蔓色彩學習21天,當時她完全不懂時尚,不懂穿搭,不懂化裝,可以說跟時尚完全搭不上邊的人。
網絡上的討論
也有人提到該公司“打一槍換一個地方”:2017年被人拉進去聽課,叫服裝療愈,后面交了3萬5說是做院長,終身免費聽課,發展下線提成1萬,現在這個平臺跑路到其他城市,現在還能要回這個錢嗎?
參課人員2095名,違法所得超400萬
2019年3月28日,昆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稅務師事務所對當事人2016年成立至2019年3月公司的收入和支出進行審核。
經審核,根據審計報告顯示,當事人在截止至2019年3月底賬面收入87640646.02元,賬面支出80458653.59元,賬面收支余額為7181992.43元,經營產生的違法所得為13231582.83元?,F查明,案發后當事人已主動向學員退還學費及傭金獎勵共計5294568.69元,退款人數915人(包含2020年5-6月新增退款及人數);當事人自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用于房租、水電、人員工資(含辭退人員的工資補償)、員工五險一金、稅務、通訊費、交通費、網絡維護費、辦公耗材費等共計2521598.5元;當事人用于支付昆山金鷹置業有限公司解除租賃合同的違約金337360.5元;因房明個人名義向當事人借款實際用于支付當事人市場前期運作費用及差旅費共500000元;因當事人需要注銷昆山拓秀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遣散公司員工所需要支付的經濟補償金419950元,總計9073477.69元。
根據亞太鵬盛(蘇州)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審計報告顯示,截至案發前,當事人經營產生的違法所得共計13231582.83元,扣除當事人產生經營成本以及當事人向公司借款實際用于公司市場開發、支付解除租賃合同違約金、向部分學員的退款、遣散公司員工補償金等上述金額共計9073477.69元的事實,故本案涉及的實際違法所得共計4158105.14元。
昆山市監局于2020年4月15日向昆山拓秀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結合昆山拓秀的陳述、申辯意見,經局案審會決議,昆山局同意當事人繼續退款的請求。2020年6月12日再次向昆山拓秀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據處罰書,當事人昆山拓秀未經登記擅自變更經營地址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的規定,因當事人涉嫌未經登記擅自變更經營地址的行為屬于首次發生,昆山局決定責令當事人限期一個月改正;同時昆山拓秀組織、策劃傳銷活動的行為構成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的行為。參照《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五條“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原則,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相當?!钡囊幎ê彤斒氯税l展人數為2095人的事實,昆山局決定處罰款1000000元。
綜上,昆山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昆山拓秀限期一個月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4158105.14元;2.罰款1000000元,共計5158105.14元,上繳國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