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自愿連鎖經營業”傳銷案 7名傳銷骨干及老總被公訴
2015年至2019年6月間,被告人謝鐵棋、李敏、徐某某、韓某某、張某甲、丁某某、陳某某與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等人(均另案處理)在本區組織、領導名為“自愿連鎖經營業”的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采取“五級三晉制”(五級:業務員、組長、主任、經理、老總;三晉:主任、經理、老總三個晉升階段)的模式發展傳銷人員,要求新加入者以購買虛擬份額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每名成員可發展3名直接下線,并依靠發展下線所購買的份額進行計酬和返利。經查,該傳銷組織涉案傳銷人員在位人數達120人以上。
為統一協調傳銷活動,該傳銷組織將老總級的傳銷人員分為兩個小組,分別由曹某乙、曹某丙任組長,各小組設立自律總監、自律配合總監、能力總監等職位,管理各小組內部的老總級別人員及下屬經理室相關事務,并與其他小組對所開展的傳銷活動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
該傳銷組織內設八個經理室,每一經理室設直接老總管理,并在經理室設大總管、自律總管、自律配合、能力窗口和經晨窗口等職位,負責本經理室傳銷人員開展傳銷活動,以及與其他互動經理室傳銷人員相互進行自律檢查、能力和經晨業務學習等日常組織、管理活動。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謝鐵棋、李敏、徐某某、韓某某、陳某某、丁某某、張某甲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六合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謝鐵棋、李敏、徐某某、韓某某、張某甲、丁某某、陳某某組織、領導以“自愿連鎖經營業”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購買份額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五級三晉制”的方式組成層級,直接以發展人員購買份額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