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法院審結一傳銷案 獲刑一年
吉林省蛟河法院審結一傳銷案 獲刑一年
正義之聲網訊 近日,蛟河市人民法院利用遠程視頻方式公開宣判了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法院判決:王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依法沒收違法所得20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6年末至2018年間,被告人王某與王某1(已死亡)通過向社會人員推廣宣傳“國盟惠普證券”傳銷項目,參加者按照繳納購買證券產品的費用多少確定級別,會員按推薦順序和加入時間的先后順序,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會員并形成“金字塔”形狀的層級關系。蛟河市“國盟惠普證券”項目屬于王某2(已判刑)等人領導的傳銷組織的下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銷售證券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證券產品以獲得會員資格,同時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為維護社會市場秩序,保護公民的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遂作出如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