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I”網絡傳銷案在南陽宣判 SNC虛擬幣就是傳銷幣
現今,互聯網已經成為傳銷組織的一種發展手段,一些傳銷組織利用加盟消費、投資返利、消費全返等手段實施傳銷活動,誘惑力大、迷惑性強,稍不注意,便會落入傳銷陷阱。
3月8日鷹鑒獲悉,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了一起以虛擬幣拆分為噱頭的網絡傳銷案件。一審期間,馬某珍等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6年6個月到緩刑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鷹鑒了解到,2012年,陳某請人開發類似境外“SMI”網站功能的游戲積分理財平臺,后稱“GP7”平臺,該平臺以投資理財或者創業為幌子,以“積分只漲不跌,收益只賺不虧”為誘餌,誘騙社會公眾有償注冊成為會員,然后發展下線,該平臺按會員賬戶等級收取會員開戶費、手續費、管理費、服務傭金,其實質是以虛擬數字產品“GP”為交易對象,通過虛擬貨幣“EB”模擬股票交易模式的虛擬平臺。
2016年,被告人馬某珍、周某經被告人郭某艷介紹加入SMI平臺,看到在該平臺能獲利后,二人回到鄧州陸續發展了被告人冀某陣、常某加入該平臺。
其后馬某珍、冀某陣、常某多次組織人員進行宣傳培訓積極發展新成員,并組織參與人員到山西臨汾、海口等地聽郭秀艷講課。
三人宣稱加入SMI平臺需推薦人推薦并購買財富指數才能注冊成為會員,通過靜態(即投資購買SNC虛擬幣拆分)和動態(即設立推薦獎、對碰獎、見點獎、管理獎等機制發展會員返利)兩種形式實現獲利,
并宣稱馬某珍為總負責人、周某為會計、冀某陣為河南省負責人、常某為發展團執行者。
截止2019年3月案發,郭某艷通過馬某珍在SMI平臺發展會員達104人,累計收取參與傳銷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794.8348萬元,不含現金;冀某陣發展下線會員達79人,累計向上線繳納傳銷資金217.3398萬元不含現金;常某發展下線會員達35人,累計收取傳銷資金107.22萬元。
周某利用其銀行賬戶幫助郭某艷、馬某珍收取下線成員資金,并幫助郭某艷、馬某珍將平臺財富指數分配給購買的下線成員。案發后,周某、馬某珍、常某分別于2019年5月至7月期間,到鄧州市公安局投案。
原審法院認為,上述5名被告人以SMI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財富指數注冊成為會員,并按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直接和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其行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原審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分別判處上述5名被告人6年6個月到緩刑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5萬元到8000元不等。
宣判后,郭某艷、馬某珍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并依照法律的規定,駁回郭某艷、馬某珍的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