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任經檢隊長充當傳銷“保護傘” 向家屬要好處費
肩負查處傳銷職責的執法者,卻和犯罪分子沆瀣一氣,采取“放水養魚”的方式“兩頭吃”,一邊向犯罪團伙收取保護費,一邊向傳銷受害人家屬索要好處費,導致株洲市荷塘區范圍內傳銷活動猖獗,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符某、李某受賄、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貪污一案進行了二審判決。
索要財物,以受害人安危相逼
家屬無奈報警并舉報
2017年7月,要某在同學郭某的誘導下,不幸落入了荷塘區某傳銷組織。
同年9月,要某的父親老要得知兒子的下落,便帶著家人來到我市解救兒子。尋找無果的老要,來到原市工商局荷塘分局(現已機構合并)求助。時任原市工商局荷塘分局經濟檢查大隊大隊長的符某接待了老要,要求老要提供要某的照片和基本情況。
次日,符某通知老要,稱已找到了要某,但需要1萬元費用。之后,老要與符某在某茶餐吧碰面,將1萬元交給了符某。要某隨后被朱某(協管員)帶了過來。
同月,李某、郭某付(要某同學郭某的家長)也來到我市尋找受困于傳銷團伙的孩子,讓老要帶他們去原市工商局荷塘分局求助。
符某向李某、郭某付索要了孩子的照片和基本情況后,僅用了不到一天的時間,便找到了李某的女兒。可符某向李某、郭某付索要1.5萬元的好處費。
由于李某只湊到了1.25萬元,符某、朱某便以李某孩子的安危相逼。當時情緒崩潰的李某只得選擇了報警,派出所出警進行了處理。
之后,李某的家人通過12345市長熱線對符某索取財物一事進行了舉報。原市工商局荷塘分局受理相關投訴后,成功解救了李某、郭某付深陷傳銷團伙的孩子。事后,符某被免職。
另外,2013年8月、11月,符某在辦理馬某、芮某等人從事傳銷行為案件的過程中,明知上述案件均達到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條件,但為了使隨案款物不移送司法機關,完成經濟檢查大隊經濟指標任務,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不體現上述兩案達到立案標準的事實,未將兩案材料移送司法機關。同年10月,符某還在辦理一起從事傳銷行為案的過程中,將4.9萬元暫扣款據為己有。
繼任者沒有絲毫收斂
采取相同手段索財
2018年4月,李某某接替符某擔任經檢大隊大隊長一職。沒有絲毫收斂,李某采取與符某相同的手段,伙同朱某、李某乙(所謂的民間反傳銷人士)向被傳銷組織控制人員家屬索要財物。
2018年10月,陳某來我市尋找受困于傳銷團伙的弟弟。經介紹,陳某來到原市工商局荷塘分局求助,并提供了弟弟的基本情況、照片。李某遂安排朱某、李某乙與陳某見面,向陳某索要2.5萬元,且要求陳某交4000元定金。
次日,朱某便找到了陳某的弟弟,陳某如約支付了錢款。
明面上是解救
實際上都是套路
為何家屬們遍尋親人未果,而符某、李某等人卻可以輕易找到?
“老要來工商局尋求幫助時,符某查詢了之前查處的傳銷窩點人員名單,正好要某就在名單上。于是,我和李某乙就去將要某‘解救’了出來。李某甲、郭某甲的孩子也是這樣,符某其實事先就知道傳銷窩點的位置。”朱某供述說。
而所謂的“解救陳某的弟弟”,更是一出由李某等人與傳銷團伙共同出演的一場戲。
陳某的弟弟所在的“天津天獅”傳銷組織(惡勢力傳銷團伙),早在2018年7月,就在李某等人組織的清查傳銷行動中,抓獲了“天津天獅”傳銷組織頭目陳某(冒名查方成)和“東方苗靈”傳銷組織成員袁某、左某丹、張某凱。
李某等人將陳某帶回后,索要3萬元保護費,并承諾事后對該團伙不打擊、不處理。李某并要求陳某及其上線日后需無條件交出傳銷組織內工商所要解救的被控制人員,以方便非法斂財。
四人獲刑并處罰金
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據統計,符某共計參與作案3次,李某共計參與作案3次,朱某共計參與作案6次,李某乙共計參與作案5次。
今年4月28日,荷塘區法院一審判決后,荷塘區檢察院以量刑畸輕等理由,向市中院提起了抗訴。符某也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訴。
市中院二審認為,符某、李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朱某、李某乙索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
符某、李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符某身為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朱某、李某乙與符某、李某共謀,兩人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符某、李某、朱某、李某乙在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中,與傳銷組織成員相互勾結。
最終,符某因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10萬元。李某因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10萬元。朱某、李某乙因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和1年7個月,并各處罰金10萬元。同時,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