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特大傳銷案38名頭目獲刑 判決書長達83頁
4月27日廣西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判一起特大傳銷案,肖某、付某、田某等38名A級傳銷頭目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分別判處刑罰。
此案涉及的38名被告人屬于同一傳銷組織的“A級經理”。案件曾于今年3月14日開庭審理,因被告人眾多,案件復雜,法院今天繼續開庭。
上午9時30分,法警將38名被告人帶上審判臺。審判長宣讀83頁刑事判決書。當地民眾、被告人家屬、政府官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數百人參加旁聽。
據悉,來自新疆、內蒙、遼寧、黑龍江、廣東等15個省(自治區)的38名傳銷A級經理,其中35名于2009年12月4日在南寧參加組織會議時被公安機關抓獲。此案被告人長時間在廣西進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組織成員多達千余人,涉案金額數千萬元人民幣,一度在社會造成惡劣影響。
青秀區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肖某、付某、田某等人自2006年起在廣西玉林、北海、南寧以參加“連鎖銷售”、“資本運作”組織為名,通過拉人頭發展下線,形成上下線傳銷網絡關系,要求下線繳納3800元至69800元的加盟費,并予以瓜分獲得非法收益的方式進行傳銷活動。
被告人肖某、付某等人組織、領導的“資本運作”傳銷組織的模式是:以拉人頭方式發展下線,加入行業必須交錢申購組織內的份額,買第一份是3800元人民幣,從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加入時需要交納3800元至69800元申購份額為入門費,上線人員按級別高低對下線人員交納的申購款進行瓜分。該傳銷體系的組織結構分為業務員—業務組長—主任—經理—老總—體系負責人—獨立體系負責人—行業負責人八個級別。
法院合議庭圍繞每個被告人在案件中所處地位、作用、發展下線人數、獲利等方面,組織控辯雙方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根據查明的事實,經合議庭評議和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涉案的38名被告人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3年不等的刑罰;附加刑方面,判處罰金共計1680萬元,其中為首的傳銷老總肖某被處罰金100萬元。偵查機關依法扣押的14輛汽車和依法凍結的各被告人銀行存款共計6563697.87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