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人民法院裁定一起傳銷案,打著“移民經濟”、“資本運作”等旗號
1月1日,記者獲悉,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打著“移民經濟”、“資本運作”等旗號,伙同他人在桂林臨桂區開展傳銷活動,三名被告人加入該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杜某雨、杜某義、德某霞于2012年起先后在桂林市臨桂區加入以“移民經濟”資本運作項目為名的傳銷組織。
該傳銷組織以拉人頭獲利。其運作模式如下:每個參加者必須交納3800元申購1份份額方可加入,可以交納33500元購買10份份額(第1份含產品費為3800元,第2份起每份為3300元),然后可以發展下線,每人最多購買10份份額且最多只能發展三名直接下線,下線再逐漸發展形成金字塔型網絡層級結構,下線購買的份額可累計到上線名下,上線人員則依據層級按固定比例進行瓜分獲得非法收益。
以“五級三晉”制對團隊進行管理
“五級”是指,根據參加者及其下線申購的份額和發展人數情況,將參加人員分為業務員、業務組長、業務主任、業務經理、高級業務員五個級別,其中,1-2份是業務員級別,3-9份是業務組長級別,10-64份是業務主任級別,65-599份是業務經理級別,600份以上是高級業務員級別。
“三晉”是指,低級別晉升高級別的三種方法,即主任級別以下晉升為主任級別須份額累計到10份以上,主任級別晉升為經理級別須累計份額達到65份以上,經理級別晉升為高級業務員級別須累計份額達到600份以上。
該傳銷組織內的高級業務員負責管理自己傘下的團隊,除積極督促其下線再度發展下線外,還組織自己下線人員召開工作會議,講課培訓,并辦理銀行卡用于收取傘下成員的申購款、領取每個月的高級業務員分工和發工資給下線。
各被告人犯罪事實
杜某雨在加入該傳銷組織后相繼發展了德某霞、沈某秋、杜某義、閆某2等人為其下線。杜某雨在農業銀行開設賬戶用于收取新加入人員的申購款和核算并發放下線人員返還款,管理傳銷組織的日常工作,于2015年晉升為高級業務員,至案發時,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參與人員累計達170人以上,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500萬元以上。
杜某義在加入該傳銷組織后相繼發展了柴某、曾某萍、郝某蓮、陳某仲等人為其下線。杜某義在農業銀行開設賬戶用于收取新加入人員的申購款和核算并發放下線人員返還款,管理傳銷組織的日常工作,于2016年晉升為高級業務員,至案發時,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參與人員累計達120人以上,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370萬元以上。
德某霞在加入該傳銷組織后相繼發展了杜某1、杜某2、宗某榮、張某等人為其下線。德某霞在農業銀行開設賬戶用于收取新加入人員的申購款和核算并發放下線人員業績返還款,并參與管理傳銷組織的日常工作,為三級經理,至案發時,其組織、領導的傳銷組織參與人員累計達50人以上。
一審宣判三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至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
一審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杜某雨、杜某義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認為,上訴人杜某雨、杜某義和原審被告人德某霞以“西部大開發”資本運作項目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數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原判根據上訴人杜某雨、杜某義及原審被告人德某霞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