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一男子加入北海“1040工程”傳銷 發展下線42人
泰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對外披露一起“1040工程”傳銷案,被告人加入傳銷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截止案發下線人員達42人。
2013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加入“1040工程”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在不提供任何產品、服務的情況下,要求參加者交納7萬元獲得加入資格,按照每名參加者發展3名新會員的方式組成金字塔式層級,以會員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欺騙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該組織,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郭某某參加該傳銷組織之后,積極宣傳“1040工程”的相關經營模式,以參加“1040工程”可以賺錢為誘餌,引誘、欺騙李某某等人參加“1040工程”傳銷組織。郭某某在“1040工程”傳銷組織中,下線人員達42人,下級層級達9級。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在不提供任何產品、服務的情況下,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標準,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