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南寧市良慶區法院審理一起“消費投資”傳銷案
2020年3月2日,廣西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法院對外披露了一起“消費投資”傳銷案的判決書。被告人呂某芝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鷹鑒從該判決書上了解到,被告人呂某芝加入該傳銷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很快晉升成為”老總“級別人員。
南寧打擊傳銷現場圖
鷹鑒獲悉,2015年,呂某芝(行業名:林穎)由劉某發展到到廣西南寧市良慶區以呂某(已判刑)為首的以交錢申購虛擬份額參加“消費投資”組織,又稱“資本運作”、“1040工程”,通過拉人頭發展下線,形成上下層傳銷網絡關系,要求下線交納69800元的入門費,并依照層級網絡排位、級別和發展下線的數量予以瓜分獲得非法收益的方式進行傳銷活動。
該傳銷組織規定,加入行業必須交錢申購組織內的虛擬份額,買第一份是3800元,從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加入時需交納69800元入門費申購21份額,即3800×1+3300×20=69800元,次月即返還19000元,因此也可繳納50800元即可申購21份額。
該傳銷組織的組織結構通過每個人發展三個直接下線形成網絡層級結構,以累積份額數量多少對人員級別進行分類,申購份額1-2份是業務員級別,3-9份是業務組長級別,10-64份是業務主任級別,65-599份是業務經理級別,600份以上是老總級別。
該傳銷模式規定,老總級別名下份額要在600份以上且三個直接下線必須是經理級別,上線人員按照級別高低對下線人員交納的申購款根據組織網絡層級排位和發展下線的數量以固定比例進行提成。
呂某芝加入傳銷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隨著下線人員的滾動增加,呂某芝很快晉升成為老總級別人員,在該“消費投資”傳銷組織中起到組織、領導的重要作用。2019年11月13日,呂某芝自動到公安局機關投案。
2020年1月8日,良慶區人民檢察院以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某芝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向良慶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月20日,良慶區人民法院依法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良慶區人民法院認為,呂某芝以參加“資本運作”傳銷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他人財物,嚴重擾亂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鑒于呂玲芝是自首,自愿認罪認罰,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判處呂某芝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