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投資“博旅理財”為名進行傳銷活動 五名傳銷骨干被判5至6年
12月15日,反傳銷網獲悉,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一起網絡傳銷案,該傳銷組織打著投資理財的旗號,開展傳銷活動。一審宣判,被告人徐某強等5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五年,并處罰金。
宣判后,被告人滕某菊、張某鳴、陳某鋒及鄧某嬌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澳門博旅理財網絡傳銷組織是主要運用博旅理財網絡平臺來進行傳銷活動,該平臺是以美元(與人民幣的兌換比例為1:6.8)為籌碼運作,參與者通過向上層會員投入不同額度資金(最低門檻金額為7480元人民幣)可成為一級至六級代理,會員通過往賬號注入資金及發展下線會員享受平臺的靜態分紅(注入資金的固定分紅)及動態分紅(下線會員購買代理等級費用的分紅、下線會員投資金額分紅等,其中六級代理可享受下線20層級以內的分紅提成)。
2018年2月,被告人徐某強加入澳門博旅理財網絡傳銷組織后,通過利用“博旅理財網絡平臺”在廣東省廣寧縣進行傳銷活動。該組織要求參與者交納不同額度的資金,注冊成為一至六級代理,會員以投入資金和發展下線的方式在平臺內享受分紅,通過拉人頭來獲取利益,并無實際產品銷售。
徐某強發展了上訴人滕某菊為其下線,滕某菊為六級代理;滕某菊又與徐某強發展了李某1、陳某4、馮某1等人,作為滕某菊的直接下線;李某1加入傳銷組織后,發展了上訴人張某鳴成為六級代理,張某鳴再發展上訴人陳某鋒為其直接下線的六級代理,陳某鋒發展鄧某嬌成為其直接下線。
徐某強、滕某菊、張某鳴、陳某鋒、鄧某嬌為獲得更多非法利益還到四會市、佛山市、東莞市、封開縣、懷集縣等地發展會員。滕某菊、張某鳴、陳某鋒、鄧某嬌還負責幫助徐某強收集下線會員的籌碼集中提現,并將上層領導下達的與博旅有關的信息傳達給下線會員,把下線會員的情況匯報給上線會員。
經司法鑒定:(1)徐幫強會員賬號A,下線層級共有55層,直接下線會員數共有4個,總下線會員數共有9885個,賬號總收益合計人民幣1080303元;徐幫強會員賬號B,下線層級共有28層,直接下線會員數共有4個,總下線會員共有962個,賬號總收益合計人民幣162518.02元。(2)滕小菊會員賬號A,下線層級共有43層,直接下線會員數共有7個,總下線會員數共有4795個,賬號總收益合計人民幣196020.45元;滕小菊會員賬號B,下線層級共有3層,直接下線會員數共有1個,總下線會員數共有4個,賬號總收益合計人民幣5850.46元。(3)張劍鳴會員賬號A,下線層級共有40層,直接下線會員數共有2個,總下線會員數共有3849個,賬號總收益合計人民幣37665.1元;張劍鳴會員賬號B,下線層級共有21層,直接下線會員數共有1個,總下線會員數共有99個,賬號總收益合計人民幣15728.41元。(4)陳海鋒會員賬號A,下線層級共有38層,直接下線會員數共有1個,總下線會員數共有3196個,賬號總收益合計人民幣47048.58元;陳海鋒會員賬號B,下線層級共有6層,直接下線會員數共有1個,總下線會員數共有6個,賬號總收益合計人民幣6852.77元。(5)鄧金嬌會員賬號A,下線層級共有35層,直接下線會員數共有5個,總下線會員數共有1864個,賬號總收益合計人民幣79766.98元;鄧金嬌會員賬號B,下線層級共有22層,直接下線會員數共有1個,總下線會員數共有100個,賬號總收益合計人民幣37114.34元。
一審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告人徐某強等5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五年,并處罰金。
宣判后,被告人滕某菊、張某鳴、陳某鋒及鄧某嬌不服,提出上訴。
上訴人滕某菊及其辯護人提出:其沒有傳銷活動中獲利,且積極向投資人退賠、退贓,認罪態度好,原判對其量刑過重,請求二審從輕處罰。
上訴人張某鳴及其辯護人提出:1.其不屬于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應認定其屬于積極參加者;2.原判認定其發展下線的人數4259人有誤;3.其自身也屬于受害者,積極向投資人退賠,認罪態度好,原判對其量刑過重,請求二審從輕處罰。
上訴人陳某鋒提出:1.其在傳銷活動中,是積極參加者,不是組織者、領導者;2.其僅起到輔助作用,屬于從犯。綜上,原判對其量刑過重,請求二審從輕處罰。
上訴人鄧某嬌及其辯護人提出:其不是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原判對其量刑過重。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