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市新羅法院宣判一起14人惡勢力傳銷犯罪集團案 頭目被判8年多
近日,新羅法院對曹某頌等14名被告人惡勢力傳銷犯罪集團案進行宣判。
一審查明
2018年以來,以被告人曹某頌和熊某清(另案處理)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湖、莫某凱、羅某克等為骨干成員,被告人潘某珍、鄧某武、許某德、盧某立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長期以龍巖市新羅區多處出租房為據點,糾集被告人林某帖、陳某松、何某健、唐某華、張某幟、龍某杰及吳某俊、張某、李福平等傳銷人員,建立發展傳銷組織,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該組織人數眾多,層級分明,分工明確,組成架構清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網絡和通訊工具,以找工作、談戀愛、旅游、交友等名義,針對全國范圍內不特定人員,不斷將不特定對象從各地誘騙至龍巖市新羅區的傳銷窩點,為非作惡,多次實施非法拘禁、搶劫等違法犯罪活動,被害人數較多,嚴重侵犯了公民人身和財產權利,給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對所在地的社會治安和周邊居民的生活工作秩序造成了惡劣影響。
一審認為
以被告人曹某頌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湖、羅某克、莫某凱為骨干成員,被告人潘某珍、鄧某武、許某德、盧某立為一般成員的傳銷組織人數眾多,層級分明,有明確的組織分工和規矩,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的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集團。
被告人曹某頌、王某湖、羅某克、莫某凱伙同他人,以推銷虛構的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為迫使他人加入非法傳銷組織,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脅迫方法攫取他人財物計人民幣400元,其行為均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
被告人潘某珍、鄧某武、許某德、盧某立、林某帖、陳某松、何某健、唐某華、張某幟、龍某杰為迫使他人加入非法傳銷組織,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一審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等具體情況,作出判決:被告人曹某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拘禁罪、犯搶劫罪,數罪并罰被判處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二千元。被告人王某湖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數罪并罰被判處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二千元。其余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到八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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