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宣判一“投資返利”非法傳銷案 涉及600余人
福建福鼎市法院6日披露,該院一審宣判一起“投資返利”非法傳銷案,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徐某月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90萬元人民幣,扣押在案的退贓款予以沒收,同時繼續追繳其違法所得。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2月至2012年5月間,福建南平籍女子徐某月經潘某桃(已判決)介紹,以其子鄭某龍的名義注冊成為萬商網(網站所有者已被判刑)在福建福鼎市的代理商,并虛構“寧德聚緣茶坊”注冊成為該網的加盟商。
隨后,徐某月指派張某崇(另案處理)到福鼎,以口頭宣傳、現場演示等形式,對外宣傳萬商網的會員可享受“消費滿500元返紅利500元,滿1000元返紅利1000元(以此類推)”和“消費滿500元的會員,每天返還1.2元,返完為止”的金額返還政策及營利模式,以此引誘、招攬加盟商和會員加入。
截至案發前,徐某月在福鼎市共發展加盟商27人(均另案處理),這27人為獲取相應的計酬或返利,又積極發展下線會員共計622人。
據統計,徐某月作為福鼎市的代理商,按照其所屬區域全部加盟商的營業額8564.8279萬元的1.5%計酬;同時,其自身作為加盟商共發展下線會員24人,按照所發展會員交易額456.9萬元的0.5%計酬,共獲利93.3183萬元。
案發后,徐某月先后退出違法所得4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徐某月以電子商務形式推銷商品為名,以高額返利為誘餌發展會員,并以會員所交納的費用為計酬、返利依據,利用宣傳購物返利、傭金獎勵,進行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最后,法院綜合考慮徐某月在本案中有自首、系從犯,積極退出部分違法所得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