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30人參與傳銷 組織領導者將被追刑責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部聯合印發《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進一步明確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有關法律適用問題。其中規定,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據了解,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各地公安司法機關嚴格依照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嚴厲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取得了積極成效。
按照《意見》規定,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意見》進一步明確了“騙取財物”的認定問題,對傳銷活動組織者、領導者的認定處理以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情節嚴重”的認定,“團隊計酬”行為的處理,罪名適用等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其中,很值得一提的是,《意見》規定,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形式上采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于“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而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就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