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傳銷還是詐騙?用“比特幣”分贓首犯獲刑十三年
“在這個平臺上如何能掙錢?掙大錢?就得多投錢,多拉下線,選擇天數多,倍數多,掙得就多,多拉下線,拉的越多他們投資的越多,獎金就越大。”實際上這是犯罪活動,該犯罪團伙將騙來的錢,通過購買“比特幣”的形式分贓。
近日,萊州市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宣判。該案值得一提的是,多數被告人及辯護人均辯護稱,他們設立的是傳銷平臺而非詐騙平臺。那么該案到底是傳銷還是詐騙呢?
2017年春節前后,李松勝伙同李想、夏旺旺、譚光遠、董鑫五人商議設立一個虛假的資金盤,并在河南省鄭州市藍寶灣租賃辦公場所,后經商議達成共識,建立“美國凱特國債逆回購平臺”,計劃通過傳銷的方式來運作該項目,設置高回報、高收益吸引他人投資,最后通過購買比特幣的形式分贓。
期間,五人各自分工,李松勝負責制作宣傳視頻、包裝及聯系支付平臺,李想負責聯系制作網站及網站維護,夏旺旺負責財務,譚光遠和董鑫負責市場推廣以及購買比特幣的形式分贓。
2017年3月份,李想聯系張某制作平臺網站,網站能夠控制收益點數波動、比例情況。2017年4月份,網站做成后,李松勝將前期制作的宣傳視頻、圖像等加入網站,李想購買域名、服務器,網站開始運行。
期間,李松勝聯系多家支付平臺,先后將北京智匯金聯科技有限公司、智付電子支付有限公司等支付平臺接入網站。自2017年5月17日至7月11日,先后通過多個支付平臺賬號接收客戶投資資金近3000萬元。
為了藏匿資金,李松勝、李想、夏旺旺、譚光遠、董鑫等使用平臺資金購買'比特幣"的方式將平臺資金轉出,再將"比特幣"進行分配并出售后變現。變現后,李松勝先扣取10%,然后按照“焦作團隊”的業績的5%支取提成,其余的由李松勝、李想、夏旺旺、譚光遠、董鑫五人平分。至案發,已查明的用于購買比特幣的資金數額高達774萬余元。
平臺運轉后,陳某、宋某某、趙某、賈某、康某、王某某、吳某、楊某、劉某某、原某明知是詐騙平臺,仍積極推廣并拉人進平臺投資,李想先后多次按照拉人投資額的5%發放提成。
2017年7月11日,李松勝、李想等五人將“美國凱特國債逆回購”平臺網站關閉,停止該詐騙活動。
2018年10月12日,萊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對上述十五人提起公訴,萊州市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在審理過程中,由于該案需要補充偵查,在補充偵查后,法院繼續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李松勝的辯護人辯護稱,“該案定性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更為準確。當初李松勝、李想等五人初衷是設立一個傳銷平臺而非詐騙平臺,該平臺就是以后面客戶的資金來支付前面客戶的獲利,在這個過程中他們占用客戶一部分資金購買比特幣,低買高賣,賺取比特幣的差價再來支付客戶的獲利,而非是詐騙客戶的資金。這個項目,通過拉人頭、設立推薦獎、團隊獎,使上下線客戶之間形成傳銷組織活動中的層級關系,并且李想也供述,他當初找人做該涉案網站時,就明確要求該網站具有直銷功能?!?/span>
李松勝當庭供述,“國債逆回購這個項目平臺,不是為了詐騙,他們最終的目的是為了打造一款虛擬貨幣k幣,然后通過與國內外交易所合作,利用市場行為拉升原始的k幣的價值,然后把原始的k幣配售給原始客戶,這樣就可以讓原始客戶賺錢?!?/span>
法院認為,該平臺雖然設立了發展客戶投資可獲得推薦獎等的模式,但不是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而是直接為了詐騙更多被害人錢財。且從犯罪構成要件看,各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應當構成詐騙罪,而非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8月15日,萊州市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以詐騙罪,分別判處李松勝、李想等十五人十三年到緩刑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十萬元到三萬元不等的罰金,涉案贓款以及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由扣押機關依法發還被害人。[此文來源于金融騙局預警,版權歸原作者,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