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養老編織傳銷大夢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仔細梳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供的相關法院判決書,試圖破解家帝豪公司編織傳銷美夢所用的“乾坤大法”。
電子商務曹建華露頭遭重創
曹建華,男,1950年出生于廣東省陸河縣,高中文化程度。按照百度百科詞條的介紹,曹建華系"霞飛"、"奧麗斯"(知名化妝品品牌)的創始人,從事美容保健品行業超過30年,被媒體譽為"中國美神"。由于曹建華在中國健康產業的卓越貢獻,2007年,他被授予"中國十大領軍企業家"的光榮稱號。”曹建華所謂的“中國十大領軍企業家”頭銜,與他2007年成立的上海家帝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有關。該公司的前身是上海家帝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由曹本人于2004年創立。新成立的家帝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組建了“我愛我買”電子商務購物平臺,然后以推銷網站銷售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人民幣5000元或者1萬元的商品套餐獲得加盟資格,并按照推薦發展加盟的先后順序組成上下線關系,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不斷發展他人參與傳銷活動。
2007年是《禁止傳銷條例》正式實施的第三個年頭。曹建華的行為,很自然地引起了當地工商部門的關注。2009年11月24日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盧灣分局以非法傳銷對家帝公司罰款人民幣80萬元。消費養老
概念包裝后卷土重來沾上傳銷的人,如同沾上毒品的人一樣,雖經當頭棒喝,往往難以自拔。
在被工商部門重罰后,曹建華并沒有汲取教訓,相反他開始研究更有迷惑性的概念,試圖為自己的傳銷活動披上一層合法的外衣。經過與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基金會高級顧問陳某等反復溝通、碰撞,曹建華提出了“消費養老”概念。法院后來在審理此案的過程中,專門詢問了陳某。陳某在證言中稱,“消費養老”模式是不符合消費資本論的本意的,“消費養老”在實踐應用時,不能拘泥于一種產品或一家企業,不能作為商家追逐企業利潤所采用的營銷手段,“消費養老”也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和監管,必須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框架內運行,才是合法和可持續的。陳某認為,曹建華的模式存在發展中間商、拉人頭的做法,有傳銷的特征。
盡管“消費養老”的概念尚存疑問,但用它來掩蓋傳銷之實,還是綽綽有余的。2010年6月25日,曹建華將公司更名為上海家帝豪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家帝豪公司),并開始大力推廣自己的“消費養老”概念。移花接木
宣傳手段精心設計為了讓“消費養老”項目得到更多人的信任,在全國范圍內發展更多的代理商,家帝豪公司及曹建華用盡包裝和公關手段。
首先,以創新電子商務模式出現并打著“養老”的幌子,在多家知名媒體宣傳并在網上轉發所謂的“正面報道”;其次,組織專家舉辦研討會,以大量機構與學者的“參與”來提升自己的影響力;最后,大量向基金會無償捐贈。實際上,無論是機構的培訓還是主流媒體的報道,都是對“消費養老”模式的討論,而不是家帝豪公司的實際經營模式,兩者之間完全是兩回事。但正是在這極具迷惑性的包裝下,披著“消費養老”外衣的傳銷漸漸讓追逐暴利的個人失去了判斷力,一大批人紛紛投入其中。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是眾多被家帝豪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綁上虛假宣傳戰車的企業之一。2011年8月18日,該公司在南蘇州路象嶼大廈與家帝豪公司簽訂一份價值260萬元保單,簽保單后,其公司副總經理在云峰劇場還參加了一場由家帝豪公司舉辦的簽約儀式。曹建華事后承認,之所以簽下該份保單,主要是為了讓代理商安心的同時,讓更多的人愿意參加“消費養老”項目。泰康養老保險(放心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后來發現家帝豪公司對外宣傳與事實不符,3個月后,即2011年11月就對該份保單做了撤保處理。但這一事實,家帝豪公司一直未對外公告。
招數使盡傳銷終歸還是傳銷
盡管曹建華費盡心機,但一旦涉及到錢,其傳銷本來面目立即暴露無遺。一位知情證人在接受法庭調查時證明說,家帝豪公司推出的“消費積分”和“消費養老”計劃,都是家帝豪公司在第一層面和第一時間吸引社會成員來了解家帝豪公司所用的,家帝豪公司不可能通過“消費積分”和“消費養老”這樣的模式來獲取利益,其獲取最大利益的方式就是吸引代理商加盟,支付巨額的加盟費用,然后直接將加盟費作為自己的收益。
那么,家帝豪公司又是如何收取加盟費的呢?法庭查明,曹建華以“消費養老”項目和以贈送公司期權為名,先后以家帝公司和家帝豪公司名義在全國范圍內發展代理商。其發展代理商模式大致為:成為三級代理商(E店)的條件是向公司繳納1萬元(2010年開始支付1萬元)加盟費,公司會給其1萬元的產品并取得相對應的公司期權;成為二級代理商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三級代理商再發展5個新的三級代理商即可晉升成為二級,另一種是直接向公司繳納5萬元,購買5個E店,公司還會贈送1個E店就可成為二級代理商;二級代理商晉升為一級代理(市場督導)首先自身要成為市場經理(所謂的一級半),另外還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名下的E店要達到400個(2011年3月份之前是200個),二是自己名下直推的5個二級必須有3個或以上的市場經理。老三級介紹一個新三級可以獲得2000元的返利,老三級上面二級可以獲得1000元,上面的一級可獲得800元;如果二級直接介紹一個新三級,二級可以獲得3000元,一級獲得800元;如果一級直接介紹新三級,一級可以獲得3800元等等。曹建華提供給代理商的1萬元產品,事后據證人介紹,其成本不過在1000元左右。
靠著這種傳銷手段,家帝豪公司自2007年至案發,在全國31個省市共計發展代理商66032人,其中,2009年11月24日至案發,共計64011人,此期間共收取服務費10.9億余元,案發時賬戶余額2.8億余元,案發后已被公安機關凍結。法院查明,在這次家帝豪傳銷系列案中,家帝豪公司的收益實質上來源于加盟者繳納的費用,而非正常的商品經營利潤,公司收取的資金10.9億余元并未用于所謂保值、增值的消費養老項目,而是大多用于曹建華等高管的個人花用、分成及代理商的返利。其中4000余萬元被轉入曹建華夫妻個人證券賬戶,4000余萬元被曹建華用于個人購房,700余萬元被曹妻在案發后轉入朋友賬戶,其他公司高管及眾多公司代理商個人也獲取了從數萬到百余萬元的返利,而絕大部分底層代理商則血本無歸。
家帝豪系列傳銷案隨著一審的結束,暫時告一段落,但該案給人們的警示遠未結束。此案昭示人們,傳銷模式已經出現了新動向,傳銷者們不惜通過投放大量軟文廣告、舉辦各種研討會甚至捐助公益事業等行為,來增加自己的知名度和可信度。對此類花樣翻新的傳銷行為,人們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小鏈接
何謂傳銷中的“道具商品”在傳銷案件中,傳銷公司推銷的商品往往是作為發展代理商所用的誘餌、道具,所以有時又稱“道具商品”。所謂“道具商品”,與正常商品交易中的商品不同,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者為了開展傳銷活動而使用的道具,它具有兩大典型特征:第一,價格虛高,銷售價格遠遠超出了商品的實際價值;第二,買賣雙方目的不同,正常交易的賣方通過賣出商品獲得正常利潤,買方通過支付對價實現商品價值,而在傳銷中,賣方是以銷售商品為名收取參與者繳納的資金,買方則希望獲得高額返利。
從實踐來看,被傳銷當作“道具商品”的物品有很多,比如保健食品、保健器材、美容服務,甚至墓地。本案中,家帝豪公司要求代理商購買的主要是美容口服液、護肝營養液、營養粉等美容保健產品,據鑒定,上述售價1萬元的產品成本僅為1000余元,售價與成本相差懸殊。許多代理商在購買商品后并未實際領取,而是寄放于家帝豪公司,直至案發也未領取。可見,代理商購買這些商品并非正常消費,其主要目的實際上是為了取得加盟資格,繼而在隨后的發展下線中獲得家帝豪公司的返利。這與商品有質量保證、售價合理、購買者主要是為了獲得商品使用價值的正常商品交易存在明顯區別。因此,家帝豪公司提供的商品實為代理商獲得加盟資格的“道具商品”。 (王文)
法規解讀如何認定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的“情節嚴重”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規定,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至于如何認定“情節嚴重”,《意見》明確規定,組織、領導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120人以上的;直接或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250萬元以上的;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情節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