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入傳銷狀告上線賠償
日前,本市紅橋區法院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45歲的婦女黃某起訴56歲的婦女劉某返還近14萬元。劉某辯稱,該款是黃某參與“電子商務”返利活動的投資,后因卷入“網上傳銷”而蒙受損失。法院認為,黃某不能證明確系“借款”,一審駁回黃某訴請。
庭審中,原告黃某訴稱,2006年間,原告與被告劉某相識并達成協議:被告向原告借款近15萬,用于購買藥品,約定半年一次性還本付息。2009年初,被告曾還給原告近1萬元,剩余近14萬元至今未還,多次協商未果,故告到法院討債。
被告劉某辯稱,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不同意原告訴請。該錢并不是借款,而是原告參與北京某電子商務公司的購物返利活動。被告當時是配貨網站站長,受該公司委托,向原告開具購貨收據,蓋有公司公章。原告把貨款存到被告賬戶后,被告又全部轉存到公司賬戶,均有相關貨單、銀行憑據為證。后來,該公司因涉嫌傳銷被查封,負責人被警方逮捕,造成原告損失無法返還。
紅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之間存在借款關系,故原告對本案訴爭的借款關系是否成立負有舉證責任。對此,原告僅提供其向被告賬戶存款的憑證,但并未提供任何書面借款憑證。被告否認其與原告存在借款關系,主張該款是原告通過被告向某公司購買藥品的貨款,提供貨單中有原告作為交款人的簽字確認,對被告抗辯理由及證據予以采信。綜上,原告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一審駁回原告訴請,訴訟費3000余元由原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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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采訪中了解到,一些傳銷組織打著“電子商務”的幌子,開設網站、推銷商品,以高息返利、定期分紅等為誘餌,所謂吸納會員實為“拉人頭”的非法集資行為。市民對于類似“天上掉餡餅”的情況要提高警惕,發現可疑商業行為或資金活動,應盡快向公安、工商等主管部門舉報。由于傳銷是違法犯罪活動,參與者蒙受的經濟損失往往難以挽回;等待案件偵破,部分贓款才有可能追繳發還。因其不同于一般民間借貸形成債務,當事人如果通過民事訴訟維權,必須提供有力的證據,否則訴請難以獲得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