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連鎖”傳銷組織覆滅記
近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章某某、章某、劉某、劉某某4人涉嫌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作出終審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在“最高可以賺到1040萬元”美夢破碎的同時,等待章某某等4人的,是兩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傳銷化名“自愿連鎖”
2010年6月,章某某在湖南省長沙市加入名為“自愿連鎖經營業”的組織。根據章某某的交代,該組織不經營任何商品,也不對外從事任何有償服務,自稱“連鎖經營”、“純資本運作”,“投資3800元購買1份份額,最高可以賺到381萬元,投資69800元購買21份份額,最高可以賺到1040萬元。”
該組織以本人所購份額和其直接、間接發展的下線人員購買的份額累計計算,作為計酬返利與級別晉升的依據,實行“五級三階制”。累計份額1-3份為業務員,4-9份為組長,10-64份為主任,65-599份為經理,600份以上為老總,級別越高獲利越多。一次性申購虛擬份額21份(第1份為資格股3800元,另20份為股份,每份3300元),直接晉升為主任級別。該組織要求新人加入時須繳納7萬元,其中69800元為21份申購款,200元辦理組織內通話手機卡及繳納話費,一星期后返還本人19000元,另50800元由其上線人員按規定比例逐級瓜分,其中近三代老總每人獲利9650元。
法院查明,該組織對人員按組和體系劃分,在組內老總級別當中設置一名區長和六名總監,管理組內人員和事務。一個組有若干個體系,每個體系有一名直接老總負責,下面設置六個職位負責管理體系內人員和具體事務。區長抓總監,總監抓直接老總,直接老總抓總管,一級抓一級,下級對上級負責,上級對下級保密。該組織還通過老總會、總管會、經理會、經理傳達會、家庭會等會議傳達上級精神,聽取下級匯報,對業內的紀律、能力、安全等方面進行管理。
下線反悔傳銷案發
加入該組織后,章某某在長沙發展了徐某某、黎某加入,為其直接下線。2010年8月,章某某跟隨組織到河南省鄭州市繼續發展下線。2010年12月,發展了章某加入傳銷組織。2011年3月,章某又先后發展劉某、郭某某加入該組織。2011年5月,章某、劉某二人發展劉某某加入。此后,上述4人又發展多名下線。
就在4人瘋狂發展下線的同時,長沙“自愿連鎖經營業”因2000多人被騙加入、涉案1000多萬元被公安部列為2010年“11.13”傳銷大案。2011年9月,長沙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將33名“11.13”組織領導傳銷團伙案成員移送檢方起訴。2012年7月,上述33人一審因組織、領導傳銷罪分別獲刑。
2012年9月10日,章某下線王某某等人將章某扭送到安徽省舒城縣公安局。同年11月,劉某、劉某某先后到舒城縣公安局投案。同年12月,章某某在江西省崇仁縣被抓獲歸案。
舒城警方的調查顯示,截至2012年9月10日,章某某、章某、劉某、劉某某四人在該組織內均為老總級別。章某某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115人,在該組織內先后擔任總管、直接老總等職務,并負責過組織內申購資料的收集和相關財務工作。章某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102人,在該組織內先后擔任總管、直接老總、配合總監和總監等職務。劉某某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43人,在該組織內先后擔任總管、直接老總、配合總監等職務。劉某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38人,在該組織內先后擔任總管、直接老總、配合總監等職務。4人在傳銷組織中的層級均在3級以上,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均在30人以上,各人均獲取數額不等的非法利益,總金額近200萬元。
法院嚴刑震懾罪犯
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在審理章某、章某某、劉某、劉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時認為,四被告以資本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購買虛擬份額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屬共同犯罪。
2013年9月11日,舒城縣法院一審判處上述4人兩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各處罰金5萬元,并對查獲的奧迪A6轎車、筆記本電腦和手機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后,章某某上訴,認為原審法院量刑不當,請求撤銷原判,從輕處罰。
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章某某未提出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新證據,故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予以確認。章某某與其他被告人虛構“自愿連鎖經營”行業,以純資本運作和短期內暴富為誘餌,發展他人參加該組織,騙取錢財,擾亂經濟與社會秩序,其行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屬共同犯罪,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章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