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受騙陷傳銷窩點 欲逃離不幸墜下5樓身亡
被派往外地聯系業務的李睿聽從女網友的“召喚”前往相會,孰料等待他的不是女網友的溫柔懷抱,而是身陷傳銷組織,人身自由被控。為了逃離“狼窩”,李睿欲從五樓傳銷窩點逃脫,卻遭傳銷組織成員拉拽阻攔,結果致其不幸墜樓慘死。該傳銷組織成員后因犯罪被判刑罰,而李睿的家人在為李睿申報工傷認定申請遭拒后,又與人社局打起了行政官司。李睿的這種情況到底是不是工傷?近日,此案經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法院沒有支持李睿家人要求撤銷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訴訟請求。
出差會網友被騙誤入傳銷
李睿原來是徐州某可再生能源設備有限公司的業務員,通過網絡與一個叫孫梅的女子相識,網絡中,兩人相談甚歡。后李睿得知孫梅在山東省淄博市做化妝品生意。
2010年11月中旬,李睿被派往外地聯系業務,其將此事告訴了孫梅,孫梅便約李睿前往山東省淄博市相會。11月16日,李睿應約乘坐火車到達淄博,孫梅到淄博車站接站,并將李睿接至與夏某等人位于淄博市張店區一小區非法傳銷租住處。
到了孫梅的住處,李睿才發現等待他的不是女網友的溫柔懷抱,而是身陷孫梅與夏某等人設在小區五樓的傳銷窩點。面對夏某等人的威脅,李睿明確表示不愿從事傳銷活動并多次要求離開,卻被夏某等人強行阻攔。為防止李睿報警,孫梅還扣留了李睿的手機。之后幾天中,李睿曾多次嘗試逃脫均未成功。
11月19日上午8點多鐘,李睿趁孫梅等人不備從五樓陽臺翻出,欲逃離該傳銷組織,卻遭傳銷組織成員拉拽阻攔,結果致其不幸墜樓慘死。
2011年10月17日,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這起因非法傳銷、非法拘禁引發的致人死亡惡性案件進行判決,孫梅、夏某等7名涉案的傳銷人員犯非法拘禁罪,分別被判處10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附帶民事賠償李睿父親李牧等親屬各項經濟損失56萬余元(已支付4萬元)。
網聊被騙導致事故,能否認定工傷?
事故發生時,李睿只有二十多歲,家中還有妻兒。李睿父親認為李睿從單位借款3千元出差費后被單位派至外地聯系業務,在淄博市被誘騙誤入傳銷組織,在多次強行脫逃的情形下,墜樓不治身亡,應認定為工傷。
2011年11月13日,銅山人社局立案受理父親李牧為李睿申報工傷認定申請,2012年4月26日,銅山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2010年11月16日,李睿被單位派至外地聯系業務時被騙入傳銷組織,其為擺脫傳銷組織,從被控制的房間陽臺逃脫時墜樓受傷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后,李牧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銅山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睿出差時與孫梅聯系后被騙入傳銷組織,為擺脫傳銷組織的控制墜樓身亡,系孫梅等人故意犯罪行為所致,并非工作原因導致。因此,李睿的傷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情形。遂判決駁回了李牧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李牧不服,上訴至徐州市中級法院,認為李睿為開展業務被誘騙誤入傳銷組織,其本人并沒有過錯,沒有不予認定工傷的法定情形,要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支持訴訟請求。
徐州市中院審理了此案,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審理認為,死者李睿通過網絡與孫梅相識,以化名“李順”與孫梅聯系,表達結交男女朋友的意愿,實為私人間的交往范疇,而并非開展業務。且孫梅所在的傳銷組織傳銷的是化妝品,與李睿生前所在公司的業務范圍沒有任何關聯。因此,李睿的傷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七種情形之一,也不屬于該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視同工傷的三種情形。李牧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