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熟”傳銷真猖狂 千余人員均上當受騙
以推銷商品為名,實則發展會員制度,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酬勞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以達到繼續非法牟利之目的。近日,山東省曹縣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王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這是該院審判的首例涉及傳銷的案件。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自2010年6月成為“天業哈慈”公司的會員后,在曹縣建立“天業哈慈”公司曹縣服務站,利用“天業哈慈”網站及曹縣服務站宣傳獎勵模式并發展會員。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1500元的商品獲得“天業哈慈”公司會員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以達到繼續非法牟利之目的。被告人王某某所發展的會員利用中心店、服務站共發展會員1000余人,組成3個以上層級的會員結構,其本人從中獲利11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天業哈慈”會員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一千余名,并以發展會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傳銷活動,擾亂經濟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之規定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在此法官提醒廣大民眾,傳銷組織都是以“拉人頭”的方式,不斷吸收新的會員加入該組織并收取申請加入該組織要交納的資金,而被吸收的成員多為“拉人頭”者的親朋、好友,除傳銷組織的極少數上層人物能獲取豐厚的非法利益外,多數傳銷者既是受害者又是害人者,他們的行為不但損害了親情、友情,而且嚴重地破壞了社會經濟秩序,并導致許多家庭蒙受財產損失,產生許多家庭矛盾,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發展。傳銷現象在普通公民的身邊時有發生,希望廣大民眾樹立正確的金錢觀念,在物質利益的誘惑面前保特清醒的頭腦、理智的心態,不盲從、盲信,珍惜親情、友情,既不受傳銷所害,更不能以傳銷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