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展下線超30人 兩傳銷頭目獲刑
江門蓬江法院日前審結兩宗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發(fā)展下線66人的“廣西北部灣商務商會”非法傳銷組織A l級總經理陳某、以江蘇某生物科技公司為幌子發(fā)展傳銷下線近50人的黃某分別被判刑2年、3年,并各獲緩刑。蓬江法院表示,依照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11月14日最新司法解釋,通過傳銷發(fā)展30人且層級達3級者將被追究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發(fā)展下線66人 獲刑2年
“廣西北部灣商務商會”非法傳銷組織自廣西北海發(fā)起,江門地區(qū)總經理為余某春。2010年3月,被告人陳某受余某春游說后,到廣西北海加入該組織。依照該組織要求,陳某需在北海辦理個人銀行卡并存入7萬元,一月內該組織返還1 .98萬元,陳某則正式加入組織,可發(fā)展下線成員。發(fā)展下線成員加入,可得到組織提成,發(fā)展下線29個成員即可升為該組織A級總經理職位,得到總經理職位,可從組織分得高額收益。
陳某依約辦卡存款,并將銀行卡交給上線余某春,并隨后得到1.98萬元返款。其后陳某回到江門市大力發(fā)展下線,在3個月時間里,先發(fā)展舒某英、陳某龍為直屬下線成員,其后由舒某英發(fā)展舒某、區(qū)某等48人為組織成員,由陳某龍發(fā)展關某、梁某等16人為組織成員。2012年6月,陳某升為該組織A l級總經理。
蓬江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領導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決定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
發(fā)展近50人 獲刑3年
2010年5月,被告人黃某到江蘇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考察后,同年8月成立貿易公司,并獲得該生物科技公司授權,負責廣東地區(qū)的產品銷售咨詢和售后服務。其后,黃某以推銷該生物科技公司商品為名,要求群眾繳費購買產品作為加入資格,并組成層級,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和返利依據(jù),共發(fā)展了陳某倉等近50名人員。
蓬江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鑒于其如實供罪,可從輕處罰,遂決定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
法官說法
蓬江法院表示,根據(jù)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11月14日最新司法解釋,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在傳銷活動中起發(fā)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xié)調等職責的人員;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fā)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都屬于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